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变化
1.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其他情形的,可以按照规定生育子女。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残疾的,可以等额再生育。
2.增加育儿假
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和婚假、产假、照顾假一样,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
3.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支持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婴幼儿托育相关专业。
4.住房支持措施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按照规定予以适当照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制定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福州第十六中学
2022.04.01